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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老东家专利 新公司赔30万元

发布时间:2006/8/7 10:44:25 来源:重庆晚报 浏览次数:214
     朱某跳槽到新公司当了股东后,擅自使用老东家的专利,结果被告上法庭。8月1日,此案在市一中院宣判,朱某的新公司被判决赔偿30万元。
    
     据了解,朱某原来在重庆扬子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下称扬子公司)。
   
     去年7月6日,该公司发明的“铜包铁复合粉的制造方法”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朱某是这项专利的主研人员和发明人之一。2004年2月,他离开扬子公司,来到重庆奋达粉末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奋达公司),购买取得部分股份,成为股东。此后,奋达公司增加了生产、销售有色金属粉末(除国家专控产品)等经营范围,也生产、销售铜包铁复合粉。
    
     扬子公司认为,奋达公司按照他们的专利方法进行生产,但没给付专利使用费,遂把奋达公司告到市一中院,要求赔偿50万元。而奋达公司认为,很多工具书和教科书上早已载明这项发明专利,它根本不符合专利权的条件。于是,奋达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确认扬子公司的这项发明专利无效。
    
     市一中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奋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扬子公司的铜包铁复合粉的制造方法是众所周知的技术。既然使用了扬子公司的发明专利,就应该支付相关费用。今年8月1日,市一中院判决奋达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并赔偿扬子公司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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