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是知识产权诉讼领域中的特有制度。原告请求确认不侵权诉讼的诉因,多是受到来自于被告的诉讼威胁。如果被告在较长时间内不向法院起诉,那么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侵权则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原告的经销商可能会一直停止销售原告的产品,原告也可能失去新的合作机会,处于不利地位。在此情况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行为不构成对被告知识产权相关权利的侵犯。原告起诉的目的,仅是请求确认自己的行为不侵犯他人权利,其行为不违法,并且不主张被告的行为侵权并追究其侵权责任。原告主张其行为不违法,既可能是因为被告的权利不存在,也可能其行为不落入被告专有权的保护范围内。
这种相似的诉讼权利,早在英国专利、商标、工业设计、未注册的工业设计法案中都能找到法定依据。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如英国1997年《专利法案》第70条规定,权利人(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人),用通知、广告或者其他方式提起侵权诉讼程序威胁他人,他人因此受到损害的,不管这种威胁是否直接针对其本人,都可以按照本条第4项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威胁并请求本条第3项规定的救济措施。发出通知或者信件的人如果仅仅表明自己拥有某项专利权并不能导致侵权威胁的发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反对威胁的申请人,可以包括受到威胁的私人公司的股东。申请人既可以是诉讼威胁直接针对的人,也可以是间接的受害人。至于被申请人,除权利人外,还包括为专利权人或者其他人实施诉讼威胁行为的律师和专利代理人。
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背景下,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各种类型的公司,如国内公司、跨国公司争夺市场、谋求更大利润的重要手段。从法律的角度,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取得市场竞争优势,依法通过各种途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本是无可厚非的。但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超出了知识产权正当行使的界限,以行使权利之名,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合理打压,或者通过所谓的行使商标权、专利权,通过宣传、炒作,来扩大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