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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发明的药物就可随意卖?浙江金华:药物发明人和销售者一并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6/7/24 10:49:59 来源:中国商标在线 浏览次数:180
     自己发明的药物自己就可以随意生产买卖吗?显然不行。7月13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私自生产、销售自己发明的“天胡荽愈肝片”的邓思达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参与销售此药的金华市医药公司职工林剑也因犯非法经营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85年,云南省澄江县卫生局成立了“澄江县卫生局肝炎药研制组”研制治疗肝病的药物。时任澄江县第二中学校医的邓思达作为主要研制人员参加研制。1998年10月,研制组研制出的“仙抚愈肝片”经云南省卫生厅批准获得了新药证书。1999年5月经云南省卫生厅批准,云南一家药业公司取得了该药的生产批准文号。
    
     2000年4月,澄江县第二中学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仙抚愈肝片”的发明专利。2003年9月,国家专利局批准该项专利,其专利权人为澄江县第二中学,发明人为邓思达。
    
     在国家专利局批准前,2002年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布由云南某药业公司提出的“仙抚愈肝片”国家试行标准,并将药品名称更名为“天胡荽愈肝片”。同时,这家药业公司经国家药监局批准取得“天胡荽愈肝片”的生产批文。
    
     此时,邓思达在没有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及生产批文的情况下,私自在澄江县右所镇跨马村的租用房内生产“云仙”牌“天胡荽愈肝片”。2003年6月,金华市医药公司员工林剑出资10万元向邓思达独家买断“天胡荽愈肝片”的全国销售权,并当场支付给邓思达5万元,双方签订了“产品代理协议”。从2003年6月到2004年4月,林剑以每瓶药4.15元的结算价支付给邓思达货款43万余元,林剑以金华泰来医药公司名义将这些药品销往全国各地。
    
     2004年5月,金华市药品监督部门接到举报后对邓思达等人进行了查处。今年3月,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以邓思达涉嫌非法经营罪,林剑涉嫌非法经营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邓思达和林剑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药监部门许可,生产销售药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两人属共同犯罪。此外,林剑还伪造公司印章,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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