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注册标准专利 由于标准专利是通过注册指定专利当局(即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的专利局)已经批准的发明专利而产生的一种专利,所以只有特定的人才能申请标准专利。
条例规定,除非发生争议,否则下列人员被视为有权请求授予标准专利: (1)在指定的专利当局(例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一项发明专利申请中被指明为申请人的人,或他在香港的申请权的继承人; (2)在香港享有该项发明产权的人,如果与上款所述的人有冲突,(2)款优先于(1)款。
1.1标准专利的第一步登记手续—提出指定专利申请的记录请求 香港标准专利申请的第一步是请求对指定专利申请进行记录。所谓“指定专利申请”,如前所述,就是指定专利当局(例如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英国专利局或欧洲专利局)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
(1)提交记录请求的时间 有权请求授予标准专利的任何人,可以在指定专利当局公布发明申请之日起(以国际专利申请为基础的指定专利申请从有效进人指定专利当局国家阶段之日起)6个月内的任何时候,提出记录请求(即申请标准专利)。
(2)记录请求包括的文件 a.规定表格形式的请求书,一式两份,记载有指定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发明名称、公布日期、公布号、请求人(即标准专利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地址以及请求人在香港的文件送达地址,请求书应当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章; b.一份指定专利申请的影印件,包括与其一起公布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检索报告或摘要; c.若指定专利申请中未记载发明人的,应当由请求人(即标准专利申请人)提供有关发明人的说明; d.若请求人(即标准专利申请人)不是指定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请求人应当提供以合法方式获得申请权的声明以及支持该声明的证明文件; e.声明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写明优先权国家和优先权日期; f.有不损害新颖性公开要求的,应当提供申请前发明公开情况的详细说明。
上述所列文件中,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应当用罗马字母标注音译名,发明名称和摘要应当以中、英两种文字提供,其他文件以中文或英文提供。原件不是中、英两种文字的,应当提供译文。
以国际申请(PCT申请)为基础的指定专利申请还应当在请求书中写明国际申请日、国际申请号、国际申请的公布日期和公布号,并提交国际局公布的国际申请的影印件和指定专利当局公布该申请的公布日期和公布号。
(3)记录请求的费用 提出记录请求的请求人(即标准专利申请人)应当在记录请求提交日起1个月内缴纳提交费和公告费共计2670港元。逾期未缴纳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补缴、但要增加滞纳附加费,超过滞纳期仍然未完成缴费手续的,标准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4) 记录请求提交日的确定 当请求人(即标准专利申请人)在规定提交记录请求的期限内提交的文件中包括有下列内容时,应当确定记录请求的提交日: a.要求对指定专利申请进行记录的请求或表示; b.识别请求人(即标准专利申请人)身份的资料; c.指定专利当局给予指定专利申请的申请号和公布该申请的公布号和公布日期。
在规定提交记录请求的期限内提交的文件中缺少上述部分内容的,注册处可以给予1个月的期限予以补正。
在规定提交记录请求的期限后提交上述文件的,不得作为标准专利申请处理。
(5)记录请求的公布 记录请求经过形式审查合格后,知识产权署将以规定的方式尽快公布记录的指定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和检索报告或摘要,以及申请人和发明人的情况。同时应当将这种公布在宪报上予以公告,并通知请求人。
至此第一步手续完成,请求人提出的标准专利申请被记录在案。自香港第一步的公布日起满s年指定专利申请在指定局未授权的,从第s年应当逐年缴纳申请维持费(可以有6个月的滞纳期),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1.2标准专利的第二步注册手续——提出注册与批予标准专利请求 标准专利的第二步注册手续是,就已经第一步记录并在香港公布的标准专利申请,请求对对应的指定专利进行注册并对此件指定专利说明书中的发明授予标准专利。
亦即,注册与批予请求只能以一件有效的标准专利申请(即记录在案的未被撤回或视为撤回的标准专利申请)为基础,如果与其对应的指定专利申请被指定专利当局授予了专利权,申请人就可以请求对此件指定专利进行注册并对此指定专利说明书中的发明授予标准专利。
(1)提出注册与批予请求的时间 注册与批予请求应当在指定专利申请被指定专利当局授予专利权之后6个月内,或者在指定专利申请的记录请求公布日之后6个月内(以后到的日期为准)提出。
(2)注册与批予请求包括的文件 a.经过指定专利当局核实的专利说明书(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一份; b.如果提出注册与批予请求的人不是注册簿中记录的标准专利申请人,请求人应当提供以合法方式获得申请权的声明以及支持该声明的证明文件;
上述所列文件中,发明人和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应当用罗马字母标注音译名,发明名称和摘要应当以中、英两种文字提供,其他文件以中文或英文提供。原件不是中、英两种文字的应当提供译文。 (3)注册与批予请求的费用 请求人(即标准专利申请人)应当在提出注册与批予请求后的1个月内缴纳提交费和公告费共计2670港元。逾期未缴纳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补缴,但要增加滞纳附加费,超过滞纳期仍然未完成缴费手续的,标准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4)注册与批予请求提交日的确定 当请求人(即标准专利申请人)在规定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的期限内提交的文件中包括有下列内容时,应当确定注册与批予请求的提交日: a.要求对指定专利进行注册和授予标准专利的请求或表示; b.识别请求人(即标准专利申请人)身份的资料; c.指定专利当局给予指定专利的专利号和公告日期; d.注册处公布记录请求的公布号。
在规定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的期限内提交的文件中缺少上述部分内容的,注册处可以给予一定的期限予以补正。
在规定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的期限内未提交任何上述文件的,标准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5)指定专利的注册和标准专利的授予 注册与批予请求经过形式审查合格,并缴纳了规定的提交费和公告费的,知识产权署将尽快办理下列手续: a.在注册簿上给指定专利注册; b.对指定专利说明书中的发明授予标准专利,并颁发专利 证书; c.以规定的方式尽快公布专利说明书(包括说明书、权利 要求书、附图和摘要),以及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的姓名或名称; d.在宪报上刊登授权公告,同时将专利证书送文专利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