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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商标申请外观专利 擦边球没打好被罚2万

发布时间:2006/7/23 14:27:27 来源:千龙网 浏览次数:412
千龙网讯 投诉人拿着《商标注册证》来工商局投诉被侵权,被诉人却拿出《专利证书》证明清白。经过两个月的调查取证,通州工商分局第一起由商标权、专利权纠纷产生的侵权案件正式结案,并于日前向被诉人祁某下达了处罚决定书。

  4月19日,通州工商分局接到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反映注册在通州于家务乡的个体户祁某生产的料酒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请工商部门予以查处。

  原来,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1949年12月建成的北京国营大兴酒厂,该厂在1979年10月注册了“永丰”牌商标后,从1985年起以“永丰”牌为商标开始生产料酒,该商标于2000年、2004年两次被评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在经营过程中,为更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2004年改制后的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还对永丰料酒产品标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整版注册。可是在今年4月份,该公司工作人员却在市场上发现了与其产品十分近似的“永丰饪王”牌料酒,在得知“永丰饪王”的生产厂家在通州后,他们立即向通州工商分局经检科进行投诉。

  接到投诉,工商执法人员当即找到了祁某经营的调料厂。执法人员通过对祁某的“永丰饪王”牌和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永丰”牌料酒进行对比发现,两种料酒的产品标签极为相似。虽然“永丰饪王”牌料酒的产品标签将“永丰”牌料酒的红色“永丰”二字变为黑色字体“老北京”三个字,金色“料酒”二字位置变换为“料酒王”三个字,标签主体两侧的“烹调佳品,北京特产”变换为“永丰饪王,北京特产”,作为底衬的鱼盘在位置和色彩上也与权利人永丰料酒标签内容略有不同,但标签的整体构图布局上都采用了标签中间部分为白色底面两边为深黄色条形装饰带构图,并且都是以金色、红色为主图案着色,中间主体下部的产品条形码、厂名、厂址标注位置相同,且都使用黑色相同字体。若不是认真进行比较,很容易对二者进行误认。

  在随后的调查中,祁某拿出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批准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却让执法人员吃惊不小。原来,祁某于2005年3月注册个体营业执照后,将自己与“永丰”牌料酒极为相似的产品标签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在2005年6月16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申请,并于2006年3月29日获得批准。

  在案件调查中,工商部门认为: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永丰料酒产品标签,经过长期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成为永丰料酒的产品标志,并依法在先取得整版商标注册;而祁某于2005年3月才注册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始从事料酒生产的。祁某在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商标注册后,虽然将相近似的产品标签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但仍侵犯了权利人的在先合法权利,并且恰恰反映了祁某的主观故意,此情节并不影响对其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认定。

  工商部门最后认定,二者生产的同种商品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造成误认误购。祁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之行为。

  日前,通州工商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对祁某依法做出了没收侵权“永丰饪王”牌料酒174箱,罚款19118.9元的行政处罚。(裴新军、张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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