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随着2008年奥运会的临近,北京正在积极地做着各方面的准备工作。为了给奥运会的筹备和举办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奥运立法工作也正紧锣密鼓地开展着。今天下午,北京奥组委特别举行北京2008年奥运会立法工作新闻发布会,向境内外媒体通报了奥运立法工作的最新进展情况。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北京奥运立法工作协调小组的办公室主任周继东先生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我们工作中所说的“奥运立法”,不仅仅指有关奥运的立法,而是包括奥运会筹备和举办中的各项工作所涉及到的法制保障问题。因此,纳入这个工作框架下研究的问题,有的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有的则属于法律适用和执行的问题。
奥运立法的提出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奥运立法问题之所以提上议事日程,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北京市政府在筹备和举办奥运会以及为奥运会提供支持、保障和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中,要使每一个环节都做到有法可依。从而为北京筹办、举办奥运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保障。国务院对奥运立法也提出了明确要求。
奥运立法工作主要研究奥运会的筹备和举办对法制保障的需求。2008年的奥运会是在中国举行,所以奥运会的所有活动首先要适用于我国现有的法律,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奥运会的惯例以及北京在城市合同中的承诺。
事实上,北京在奥运立法问题上的研究工作很早就开始了。在北京取得2008年奥运会的举办权后不久,有关北京奥运的立法研究便紧锣密鼓地展开了。2001年10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了《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随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条例》于2002年1月30日在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2002年2月4日国务院令第345号发布,《条例》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我们此次奥运立法研究,是在北京奥运会筹备进入后期时的一次集中性的研究。
奥运立法研究工作包括两大基本任务
这次奥运立法研究工作的基本任务,一是广泛收集问题,即将社会各个方面提出的应该放在法律的框架内加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收集起来,确认这些问题的含义。二是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论证,提出解决方案,然后向市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对于法律规定属于国务院及其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将由市政府向国务院请示。
奥运立法是一件十分严肃、严谨和复杂的事情。从国家到地方有一整套严格的立法程序对此加以规范。全国人大有《立法法》,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于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程序,国务院也有相关的行政法规。因此,奥运立法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
在奥运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中,市政府有关部门、奥组委和社会各界提出了一些认为需要在法律保障方面解决或者关注的问题。我们在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并广泛听取意见后,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对于确需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还要经专家论证后,由法制办向市政府正式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决定。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还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确定。
目标:为筹办、举行奥运会提供法制保障
近来,有些媒体上刊登了一些有关“奥运立法”的报道。其中有些如 “2008年奥运会期间北京将会劝返100万民工”的消息,是毫无根据的,也是不负责任的。
北京市委、市政府已经多次强调,2008年奥运会是全国的盛事,北京作为主办城市承办奥运会,将以一个更加开放的胸怀面向全国、全世界。奥运立法工作的目标就是要为北京筹办、举行奥运会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