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的三种基本类型 1、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专利申请需提交的文件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向知识产权组织或专利代理机构提交文字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说明书中应基本包括下列内容: 1.技术领域 2.背景技术 3.发明内容 4.附图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 (1)在背景技术中应写明现有(传统)技术的缺点(缺陷)与不足之处; (2)在发明内容中应写明发明目的以及发明技术的具体优点和技术特征; (3)如有附图的,在附图说明中应具体指出附图中各部件或结构的名称、作用等; (4)在具体实施方式中应写明生产、加工、制造或者使用的配方、技术、工艺、方法等全部的具体过程。 (二)、附图:(如果有附图的,申请人可提交附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可以绘在一张图纸上,并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附图中不能含有其他文字注释)。 (三)、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交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四)、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者,需提交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尺寸,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并不得大于15厘米×22厘米。 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视图或者照片,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三、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和保密 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可在申请时向专利代理机构声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如果受理该专利,并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除予以驳回的外,应当立即将申请予以公布。专利申请人的专利内容在依法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和各级地方知识产权组织、专利代理机构,对其内容负有严格保密责任。
四、授予专利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以下三个主要条件: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五、专利的审查和批准程序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受理专利申请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专利受理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开)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公开)公布其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六、办理专利手续应当缴纳的各项费用 (一)办理专利手续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1)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3)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申请维持费、年费; (4)著录事项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 (5)无效宣告请求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二)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不包括在内。期满未缴纳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 (三)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