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在审批过程中,专利局和申请人或代理人的信件往来很多。常见的有,补正通知书、缴费通知书、视为撤回通知书、手续合格通知书等等。通知书中通常有“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等字样。可见“收到通知之日”往往是某种期限的起始日。如果期限的起始日弄不清楚,就可能延误期限,丧失应有的权利,给专利申请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之日。”就是说,通知的发文日再加15天,这天就是当事人的“收到通知之日”。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就从这一天起算。
例如,专利局1997年4月1日向某一申请人寄出要求补正的通知书。规定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答复,期满不答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那么1997年4月16日即为推定申请人收到该通知之日。因此申请人必须在1997年6月16日之前答复,否则其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