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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

发布时间:2006/12/6 14:34:29 来源:知识产权报 浏览次数:3961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借鉴西方先进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逐步建立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此外,我国的民法、刑法、对外贸易法也包括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规定。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仍存在诸多问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依然薄弱,影响制约着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不足,质量低下;知识产权制度运行实际绩效与立法本意和客观要求有很大差距,应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运用实施能力严重不足;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低下;尚未形成有效的知识产权政策与经济、贸易、科技政策的有机协调,知识产权在经济、贸易、科技领域中的政策导向作用薄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比较严重;知识产权技术支撑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严重滞后形势需要,等等。

 

  面对当今紧迫形势,如何应对挑战,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需要认真审视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客观状况和问题,科学谋划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路径和关键突破点。

 

  认识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的重要性

 

  通过实施科学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为自主创新提供有力的激励与保障,是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通过构建实施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迅速地、大幅度地提升我国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引导企业把自主创新能力转化为依托知识产权的竞争能力,不断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有力地服务于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

 

  认清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关系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是统一的关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重要构成部分,属于我国知识产权政策体系中统摄性的政策,对其他各项政策起指导和规范的作用,是其他各项政策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是政策主体用以指导一定历史时期全局性行动的高度原则性的指针。

 

  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的基本原则

 

  首先,加快建设我国非法律形态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加速知识产权行政政策的发展,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形成更全面完整的法律形态公共政策,以形成全面的科学的的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改变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不全面、不系统”状况;其次,实施“积极主动型”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变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相对被动型”为“积极主动型”,改变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不平衡、不协调”和“低主动、低水平”、“低结合、低运用”状况;第三,以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来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的加快建设和实施。

 

  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的指导思想

 

  构建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就是要加速推进知识产权事业的大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支撑。服务于国家发展全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处理好鼓励技术创新与促进技术转移、扩散的关系,处理好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处理好知识产权的创造者与应用者、社会公众的利益;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要适应我国发展的客观需要,激励国内自主创新,增强对国外先进技术与其他智力资源的吸引。知识产权的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方针,完善和落实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为鼓励自主创新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统筹协调、全面发展,使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形成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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