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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版权费之争何时了

发布时间:2006/12/4 10:41:31 来源:海峡都市报  浏览次数:358
    卡拉OK版权费之争,轰轰烈烈闹了很长时间,最近更进入白热化阶段:
    
    争论各方各说各话,让人雾里看花。但有一点是相通的,即双方都认为营业场所使用音像作品应依法交纳版权费,争论的焦点在于谁有权来收,怎么收,按什么标准收,版权费能否真正进入权利人的口袋。法界人士认为,争议过程是一个各方利益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利益博弈的过程,我们国家是个日益走向法治的国家,应当把版权费之争纳入法制轨道来分析研究和解决。下面我们就争议焦点问题一一从法治角度评析。
    
    一、谁有权收费
    
    现状:当前的卡拉OK版权费收费主体当属谁家?事件焦点中的相关方目前有文化部、版权局、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让人有“乱花渐欲迷人眼”之惑,文化部和版权局还出台了各自不同的收费办法和标准。
    
    11月7日,文化部在长沙试点全国卡拉OK行业管理系统,管理系统里面包括按点播次数收费的程序。11月9日,国家版权局网站公布了收费标准:卡拉OK经营行业要按照12元/包房·天的基本标准,支付版权使用费;11月20日,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第一个站出来,公开说不。随后,上海、长沙等地卡拉OK经营者也纷纷质疑这一收费标准;上海市更要求在全国范围召开听证会;11月29日,80多家音像单位授权中国音像协会依法维护其权利。
    
    评析:无论是文化部还是版权局,都是政府部门,是市场秩序的监管者,谁过多地参与到这场收费之争中,都欠妥当。法界人士认为,两部门不顾法律程序,各搞一套的做法让人怀疑他们是在抢收费。
    
   “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两大协会代表授权著作权人收取费用,对音乐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是政府职能“转化”的结果,更是著作权法的要求。遗憾的是,“民事行为行政化”最终又将“转化”变成了“强化”。
    
    二、如何收费
    
    现状:关于通过什么方式和什么标准来收费,目前有国家版权局和文化部两套方案:
    
    对于KTV收费,文化部出台相关规定,要求根据“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记录的歌曲点击率收费。与此相矛盾,国家版权局上月初发布的标准提出,KTV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可视区域及经营规模、水平酌情适当下调。
    
    文化部的标准得到多数卡拉OK企业的捧场,而“版权局版标准”则受到广泛抵制。相反,“版权局版标准”却得到多数音像单位的欢迎。他们甚至认为这个标准还偏低。
    
    评析:即使抛开主体的合法性,从法制角度看,两家的收费办法和标准也是值得商榷的。从媒体报道来看,不论是目前所谓的按照包间个数收费还是以点击率收费、一个包间每天该收12元还是1元,谁都没有对依据说出个所以然来,这是产生混乱的一个根源。
    
    虽然现行的收费听证规定中不包括卡拉OK版权费,但从法理角度看,事关公众利益的有关收费应经过听证的程序。有关方面目前的收费办法和标准却未经听证。
    
    三、收来的钱怎么分
    
    现状:主体明确、收费办法确定了,争论也不会终结,所收费用如何做到合理合法地分配仍是一个大问题。“我不关心这钱到底是怎么收上来的,最重要的是具体这些版权收费怎么给我们音乐公司。”华谊音乐董事总经理袁涛说,“毕竟怎么分到我们手里才是最关心的,别到时候钱收上来了,却分配不到我们手里,那不是没用吗!” 而现实是,欲行使收费权的几家单位都没公开提出版权费收上来后怎么分配的问题。但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挂靠在中国音像协会)的负责人王化鹏日前声称按法律规定他们的管理费是20%,其余的将分配给权利人。但中国音像协会会长刘国雄接受采访时称他们准备按30%~40%收取管理费。据民间人士估计,我国一年的版权使用费可达百亿。
    
    评析:设立版权费的初衷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在这场争论中,著作权人———广大制作公司和词曲作者的声音却被忽视。目前在这场博弈中发行公司一直代表著作权人在发言,而众多唱片公司和词曲作者才是真正的权利人,却没有什么人听取他们的声音。因此,他们有足够的理由担心,收上来的钱将会成为风险重重的“灰色地带”。
    
    新华社发表评论说,卡拉OK收费之争,是公众对政府行为和社会事务的关注与参与度提高的结果,是一种进步,但无论哪一方都不该仅仅站在各自的立场上说话,而应该让所有的思考、分析、争论都回到法制轨道上来。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乃至社会的和谐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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