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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获发明专利 单位最低须奖4000元

发布时间:2006/11/29 10:43:20 来源:四川在线 浏览次数:365
     为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成都市专门制定了《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在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其中,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不得少于4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目前,该《条例》正在等待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通过。
    
    据了解,当前成都正处于专利事业快速发展阶段,仅2005年,成都市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就分别达到7241件和3079件,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均排名第五。该《条例》如果出台,必将对专利数量日益增多的成都创建出更加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
    
   《条例》对专利产生的经济效益分配作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每年应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5%,或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5%,作为报酬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可按照上述比例一次性给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从该项专利转让费或者专利实施许可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0%,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以专利权作价入股的,应从该专利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作为发明人。设计人的股份,或者将该股份折价给付发明人、设计人;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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