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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应在“促进”中寻求“保护”

发布时间:2006/11/22 10:57:08 来源:光明日报 浏览次数:316
    当前,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是一个客观存在又令人担忧的社会问题;同时,我们工作中“重保护轻促进”的做法也与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很不相符。
    
    知识产权是权利也是财产,提倡树立知识产权意识不仅是尊重和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财产,更重要的是取得和使用自我权利和财产。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体来讲,保护知识产权是合法取得和合理使用更多权利;对于外国的社会主体来讲,是营造和维护权利存在的良好环境。
    
    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动力并非传统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发展内在的自然需要,而是来源于改革开放引进资金和技术的外来需求。换言之,知识产权制度与自身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全球经济一体化需求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的动力源泉。尽管现有制度的设计与确立客观上迫使整个社会开始接受知识产权的概念、原则和制度本身,但知识产权的社会意识尚处于初浅水平。“冷战”思维远去的今天,“人权主义”正被他人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的强烈呼声取而代之。整个社会在尚未感到知识产权所能带来利益的时候,却不得不履行相对繁重的义务和责任——这便是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步履蹒跚的现状。
    
    纵观上述,尽管融入世界和履行承诺是我们始终不渝的抉择,但这种融入和履行的基石是提高社会主体的自身能力和扩充自身权利。知识产权本身既是创新能力也是创新资格较量的结果,只有自身的创新能力与资格有了较大改观,尊重他人权利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我们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很多是被要求保护他人利益,但作为一项国家战略来讲,促进提高自身能力和发展自身权利才是根本。没有自身社会主体素质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准就不可能有提高。那种超自身社会主体素质的环境建设只能是暂时、不稳定的,不可能成为和谐的常态。
    
   “促进”与“保护”是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两个方面,加强和改进知识产权工作的关键是“学会两条腿走路”,实质是解决“两个轮子并驾齐驱”的问题。促进主要是解决提高社会主体的内生动力,保护主要是解决矛盾,特别是妥善解决当前的外来压力,二者不相矛盾也不可偏废。如果偏重保护而不落实促进,很可能就会打开国门,让出市场,失去自身创新生存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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