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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注册人还想继续使用,注册人应在什么时间提出续展申请?

发布时间:2006/7/23 5:14:28 来源: 浏览次数:1610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但在宽展期内提出的续展注册申请,申请人须缴纳迟延费。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本案中,甲厂从2001年4月28日起可以申请续展注册,但最迟应在2002年4月27日以前提出该申请。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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