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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四年未完的专利维权官司

发布时间:2006/7/23 3:59:25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浏览次数:1880

一起四年未完的专利维权官司

     “法院说了算还是复审委说了算”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许浩/北京报道
 
  6月16日—18日,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技术开发公司等单位主办、在安徽淮北举行的“中国(淮北)首届专利技术推介会”上,很多参会者都拿到了一份特别的“宣传材料”“一典型侵权专利案件的判决、特向复审委提出几点意见”,署名是“济南环保陶瓷除尘技术研究所及专利权人于彦奎”。
 
  在这份1500多字的材料中,于彦奎叙述了自2003年至今,他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之间持续四年仍未完结的专利有效与否的官司。
 
  《中国经济周刊》根据该份“宣传材料”上的电话联系到了当事人于彦奎。
 
  “我的这项专利保护期限只剩四年时间了,如果这官司再拖下去,我这维权还有什么意义?而这四年中花费的精力、财力和心血也全部白搭进去了。”
 
  他一开口就先解释为何要在这种公开的专利活动场合做出这种贸然之举,“我实在不明白,北京中院、高院都判我赢,而专利复审委却至今坚持我的专利无效。”
 
  官司由来:
 
  专利复审委为何成了被告
 
  7月7日,记者在北京见到了于彦奎。他除了是该项专利的所有人,同时也是民营企业——济南环保陶瓷除尘技术研究所的所长。
 
  “这项专利凝结了我一生的心血。专利被宣布无效,就好像别人把我的孩子抢走了一样,我不服。别人劝我说我这是民告官,官司难打,但不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我都要把这场官司打到底!”于彦奎说。
 
  据他介绍,发生纠纷的这项专利技术属于近年来国内冶金行业普遍使用的一种除尘环保技术。因为根据国家环保部门对一些造成大气污染严重的行业的规定和要求,“除尘”是必需的技术环节,所以近年来除尘技术和除尘设备市场迅速扩大。
 
  于彦奎说,他的这项除尘技术早在1994年就研制成功,是自己经过近十年的研究后,才研制出了这种 “干熄焦除尘设备”。当时业内人士对此设备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该设备可以净化烟气,减轻对环境的污染,解决了多年来困扰冶金行业的技术难题,不但填补了国内此领域的空白,也在国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和丰厚的利润空间。
 
  2000年12月8日,于彦奎就此设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委员会提出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专利委员会经审查后,于2001年10月7日发布了授权公告,专利号00256971.x。
 
  取得专利后,于彦奎将“干熄焦除尘设备”在市场上批量生产销售。一开始,该设备在市场上大受欢迎、供不应求。但于彦奎不久就发现,市场上出现了许多仿制产品。
 
  据于彦奎介绍,这些产品都是以他的专利技术为基础生产的,但生产这些产品的厂家并未取得作为专利权人于彦奎的同意许可,也未付给他任何的专利使用费。“看到凝结自己心血的专利技术被人肆意侵犯,我忍无可忍,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于彦奎说。
 
  2003年,于彦奎将侵权厂家之一—山东莱芜机械厂告上了法庭。当年6月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莱芜机械厂对于彦奎所拥有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了疑义,认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并于2003年8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提出了此专利无效的申请。
 
  2004年5月18日,复审委对此专利进行了口头审理,并于6月11日作出了第6223号决定,对此专利所含8项权利要求之中的1—5项宣布无效,维持其余6—8项有效。
 
  “复审委所做出的决定,对我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因为1—5项是专利的核心部分,如果这几项无效的话,就等于宣布整个专利无效。”于彦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官司过程:
 
  法院的“两个胜诉”
 
  与复审委的“一个决定”
 
  因为不满意专利复审委的口头审理结果,于彦奎便以专利复审委为被告,以莱芜机械厂为第三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审理,一中院于2004年12月10日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6223号决定,并判令复审委对“干熄焦除尘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性重新做出审查决定。
 
  被告复审委和第三人莱芜机械厂均表示不服。专利复审委认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莱芜机械厂则认为,本案中涉及的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两方随即分别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223号决定。
 
  2005年6月10日,北京高院在对此案进行合并审理后,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拿到终审判决书后,我想自己的维权终于有了结果,可后来事情的发展大大出乎我的意料,”于彦奎对记者说。
 
  从2005年6月10终审判决后,直到2005年12月9日,正好半年后,专利复审委才对其专利重新作出了新的审议决定,即第7798号决定,认为权利要求第2项是独立权利要求,不是权利要求第1项的从属权利,所以原专利权利要求第1、6、7、8有效,权利要求第2项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第2项及引用权利要求第3—5项不具备创造性,无效。
 
  当事人疑惑:
 
  “专利复审委说了算
 
  还是法院说了算”
 
  “我真的搞不明白,既然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都判决我胜诉,认定我的专利有效,为什么复审委还做出与法院判决相悖的决定,这种司法判决和行政部门决定不一致的情况下,究竟是谁说了算?”于彦奎感到深深的疑惑。
 
  对于专利复审委根据法院判决作出的新审定,于彦奎并不满意,于是他于今年年初又一次把复审委告上了法庭。
 
  4月28日,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6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做出的7798号决定,维持“干熄焦除尘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有效。
 
  比较北京一中院的这次判决结果与上次判决结果可以明显看出,这次的判决更为明确——由原来的判令复审委对该专利的有效性“重新做出审查决定”,变为了“维持该专利技术有效。”
 
  但是,面对如此有利的判决结果,拿到胜诉判决书的于彦奎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官司拖了三四年了,问题却依然没有解决,侵权者至今还在大张旗鼓地侵权,如果对方再次上诉,官司还要继续打下去,不知道什么时候才是尽头。而我的专利期限就剩四年了,如果再拖上几年,那我的一切努力就白费了,而侵权者则自动取胜。”
 
  于彦奎还介绍说,侵权者——莱芜机械厂曾经是自己研究所生产的环保陶瓷除尘产品的用户,“对方正是在使用该产品过程中,看到了这一市场的大好前景,并盗用了自己的技术。”
 
  《中国经济周刊》就此案曾致电该专利纠纷的另两个当事方——专利复审委和莱芜机械厂,但他们都委婉拒绝了采访。截至发稿,此案没有进一步的消息。
 
  专利维权怪圈
 
  事实上,周而复始的诉讼循环,已经成为目前专利维权中的普遍现象。
 
  记者在采访调查中,不少专利权拥有人反映说,他们申请了很多专利,每年也按规定缴纳专利费,但一旦遭到侵权后,维权却变得异常艰难。如有一个专利人说,他拥有30多项专利,但现在除了5项专利外,其他的都在打官司。
 
  对于这种专利官司多、处理难的现状,一些法律和专业人士都表达了基本一致的评价和看法。
 
  “于彦奎的官司不是孤立的个案,而是目前专利维权中的普遍现象。很多专利权人的维权官司都陷入这样一个怪圈,反反复复久拖不绝。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这样的问题很难得到解决。”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专家、北京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事务所董事长廖俊铭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河北金盾律师事务所的张晓律师表示:“一方面专利权人花费极大的精力和费用开发出一个具有社会和经济价值的专利产品,另一方面却得不到有效保护,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专利权人在周而复始的诉讼循环中不停奔走,这不但极大地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
 
  张晓律师分析说,造成目前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上的原因,又与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由于我国的专利工作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比如从事专利审核工作的人员不仅数量严重不足,且素质也参差不齐,而专利审核又是一项技术性和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对于专利初审的把关不严,也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祸根等等。
 
  “我认为这种情况的出现与我国专利代理人发展滞后也有很大的关系。”北京天河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的吴铮说:“在发达国家,专利申请都是由职业的专利代理人来完成的;但是在我国,由于职业的专利代理人出现较晚、发展滞后,很多专利的申请都是由专利权人自己来完成的。由于专利申请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专利权人很难做到专业和完备,导致遗留下许多漏洞,不利于日后的维权。”他认为,如果专利申请人通过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人来运作,可以减少日后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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