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要求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是商标标识作用所需要,商标在市场使用时应能很明显地让消费者辩别出是表示商品或服务出自某经营者的标志,而不是其他意义上的标志。因此,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商标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除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禁用的文字、图形之外,凡是不能识别为不同经营者出处的商标,均属缺乏显著特征,不便识别,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商标。
(一)仅以普通形式、过于简单的几何图形构成的商标,不易产生感观印刷,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但几何图形与文字组合的商标、或者具有某种特征的图形商标不受此限: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三)仅以一个或两个普通字体的字母构成的商标,因字母的数目有限,不宜为一家独占,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A MX
但非普通字体的字母,或者三个以上的字母组成的商标不受此限:
(四)仅以普通字体的阿拉伯数字构成的商标,且指定使用在习惯于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使用商品:口红 使用商品:消毒剂
但非普通字体的阿拉伯数字商标,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或服务上的阿拉伯数字商标不受此限:
(五)仅用常见的姓氏以普通字体构成的商标,且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与日常服务的,其姓氏不宜一家独占,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王记 李氏
使用商品:馅饼 LI SHI
使用项目:小吃店
但姓氏商标以特殊形式的字体表现的,或者指定使用于非日常生活用品与非日常服务的不受此限:
老蔡记 孙氏
使用项目:饭店 使用项目:计算机维修服务
(六)民间约定俗成的表示吉祥的标志,且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或者日常服务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但指定使用在非日常生活用品与日常服务或者非标志化的吉祥用语不受此限:
(七)国际通用的,国家颁布的或者各行业约定俗成表示某种特定意义的标志,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八)贸易场所的普通名称为行业所通用,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BZAZ 商务中心
(九)常用于商贸中的语言或者标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FOLKS-VALUE 合 格
(十)由企业或者行业的普通名称,简称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法律事务所 轻 工
但申请人以自己的企业名称作商标的,且企业名称中含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北京康立公司 白天鹅宾馆
(十一)以普通形式的本商品的包装,容器或者一般商品的装饰性图形作商标的,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十二)非独创性的广告用语,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中秋明月寄深情 领导世界新潮流
但独创的且非流行的短语不受此限:
第五金光大道 依依不舍
(十三)民族名称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来自某民族的或者表示民族特色,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印第安 藏族
但民族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高山 阿昌
(十四)以常用的礼貌用语及普通的人称称谓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你好 小姐
但非普通形式,或者已图形化的不受此限:
好媳妇 康师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