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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商标必须核对印章签字

发布时间:2006/7/23 3:09:12 来源: 浏览次数:1279
转让商标必须核对印章签字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出台新措施,严格核对商标转让申请书及商标转让协议书上的印章和签名,以有效遏制近年来频频出现的非法转让他人商标的猖獗现象。

  随着商标意识的日益提升,一些不法分子瞅准他人注册商标的潜在商业价值以及现行商标转让程序存在的漏洞,公然采取伪造公章等非法手段,窃取、转让他人商标,使商标权利人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商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刚刚经手一件此类案件的某商标代理公司负责人介绍说,由于现行商标转让程序只需要转让人提供一枚公章或签字,以及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办理,并不要求提供转让双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这样一来,就有一些不法之徒撇开商标的真正权利人,伪造权利人的公章或签字,然后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从而披上“合法”的外衣,将他人商标非法窃为己有或者卖给他人。而商标局在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时,无法也根本不可能鉴别这些公章或签字及复印件的真伪。这就是近年来商标屡屡被非法转让以及引发商标局被诉的主要原因。

  为此,国家商标局决定改进做法,采取措施完善商标转让程序。即将商标转让申请书上转让人使用的印章或签字,与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的印章或签字进行核对。对印章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印章变更情况,提供印章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提供转让人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章戳)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对签字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情况,并提供转让人的有效证件(签字)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对印章或签字明显不符的,向申请人发出《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不含往返邮程)按有关要求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商标局将视为申请人放弃补正,驳回其转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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