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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员工 可约定专利权归属

发布时间:2006/10/26 15:04:37 来源:成都商报 浏览次数:354
   单位员工发明创造的权益应该归个人还是单位?发明者能否将技术资料泄露或出卖给其他单位?这些问题都将会有明确的规定。据悉,为保护和促进专利,成都市即将出台《成都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通过,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员工可以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等事项作出约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发明创造的;个人兼职进行发明创造的;合作或委托进行发明创造的;在其他单位进修、学习或工作期间进行发明创造的;订立其他科学研究与开发合同的。
    
    同时,草案也规定了员工的技术秘密保护义务。按规定,任何人未经单位许可不得将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泄露或者出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因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其他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人员,应在离职前将已完成或尚在进行的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实验材料、试验记录、样品样机及其他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归还单位。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假冒他人专利、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等违法行为时,应当于7日内审查立案。
    
    此外,为了鼓励专利发明,市政府还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为申请发明等专利提供资助;促进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对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国际间的交流合作等。同时,市政府还设立专利奖,对促进成都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专利权以及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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