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椅子外观近似被认定侵权 佛山中院判赔15000元

发布时间:2006/10/17 14:27:52 来源:佛山日报 浏览次数:420
     顺德某家具有限公司生产的椅子外观与广州家具设计有限公司拥有的专利权的产品相似,结果被指责侵权招来一场官司。日前,佛山中院认定顺德这家公司侵权,并赔款15000元。

  张某于2002年8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椅(800A)”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3年3月26日获得授权。2005年7月,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从张某变更为广州市某家具设计有限公司。该外观设计要部主要包括三部分:椅脚后部呈弧形,椅背呈盾型,椅座也呈盾型。

  原告广州市某家具设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顺德某家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并在展销会上大肆推销侵权产品,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而被告辩称,其生产的被控产品量很少,且生产被控产品前该产品就已大量存在,被告没有主观恶意。被告还指出,被控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的材料不同,外观也不完全相同。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将被告制造、销售的C04椅子与原告专利相比,C04椅子也由上中下三部分组成,设计要部与原告专利产品设计要部基本相同。因此,应认定两者为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C04椅子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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