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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商标国际注册?

发布时间:2006/7/23 1:56:23 来源: 浏览次数:4434
如何办理商标国际注册

  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

  1.申请程序

  (1)根据《协定》、《议定书》确定中国为原属国的法人或者自然人,通过《协定》或《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首先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为基础,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 ② 在我国有住所; ③ 拥有我国国籍;

  (2)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或者邮寄办理,或者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直接办理的,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商标局可以提供翻译。文件翻译费为3印元人民币。

  (3)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等有关事宜的,申请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代理人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或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办理。但申请办理与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有关的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事宜的,则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

  (4)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不论手续是否齐备,商标局均以收文之日为申请日期,并编申请号。手续齐备后,商标局在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将申请书寄国际局;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5)费用

  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应向国际局缴纳基础注册费、附加注册费(如需要时)、补充注册费或其它单独规费和向商标局缴纳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手续费。

  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书后,将核算费用,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寄送《收费通知单》,申请人或代理人应按该通知单的要求,可以用人民币向商标局结算,也可以直接用瑞士法郎向国际局结算(见附件四、五),但必须向商标局寄送汇款证明,同时向商标局缴纳手续费。

  (6)商标公告、注册证、续展证及其它通知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一经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后,即由国际局负责刊登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每周公告一次,任何人均可订购;商标注册证、续展证及其它有关通知,由国际局直接寄送申请人、注册人或其代理人。

  (7)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的各保护国家,将根据各自的国家法律决定是否予以保护。被驳回的申请人可以根据该驳回国的相关法律,直接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

  (8)申请人或注册人需要查询有关商标国际注册的信息,可在商标驳回期限届满后,通过国际局有偿获得附有国际注册情况分析的国际注册簿详细摘要。

  以国际注册代替在中国相同的在先国家注册及要求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的,注册人应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到商标局办理相应手续并向商标局交费。

  国际局将国际注册簿上登记的商标刊登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标公告》上,从该公告出版次月一日起的三个月内,任何人可对延伸至我国要求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2.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有关事项的,应使用并按照国际局提供的英文或者法文书式,用打字机填写。

  为了方便我国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及办理有关事项,商标局制定了中文《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中请书》。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填写及注意事项

  ① 申请人名义: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全称(愿意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明该译名)。

  ② 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③ 委托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名移(愿意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标明该译名)和详细地址。

  ④ 商标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

  ⑤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意图。

  ⑥ 注意事项:

  A.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议定书》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应至少指定一个保护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

  B.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所有《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

  C.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属《议定书》缔约方。只有该商标注册或初步审定公告后,才能指定《协定》成员国或者既属《协定》又属《议定书》的缔约方。

  D.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名义一致。

  E.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尺寸最大不超过80mmX80mm,最小不小于20mmX20mm。如商标为彩色的,用文字指出该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

  F.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不得超过国内申请注册的商品范围,并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

  G.商标或其某一部分为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H.申请人在指定至少一个纯属议定书缔约方时,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今后的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

  ⑦ 应附有关附件

  A.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申请处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B.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

  C.委托代理人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

  D.附商标图样2份。

  E.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

  (2)《商标国际注册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申请书》的填写及主要注意事项:

  ① 注册人名称、注册人地址应与最近国际注册,簿登记的一致;代理人名称、代理人地址可与最近国际注册簿登记的一致,也可变更代理人名称或地址。

  ② 申请人在后期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

  ③ 主要注意事项:

  A.每份申请书只能涉及一个申请种类,所有种类的申请均应填写申请书中“基本情况”一栏。

  B.每份后期指定、续展和仅涉及部分商品或服务的转让申请,只能填写一个国际注册号。

  C.涉及全部商品或服务的转让,同一内容的删减、放弃、注销、注册人或代理人名称或地址变更、指定代理人申请书,可填写多个国际注册号,条件是申请涉及各个注册中全部或相同的国家。

  D.放弃申请不能涉及全部国家。

  E.注销申请必须涉及全部国家。

  F.续展可放弃在部分国家的保护,也可在虽有驳回或无效但未有终局决定的缔约方进行,但须在申请书中作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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