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黄志毅 谢旺江)近日,在川渝高竹新区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中心(后文简称“协同保护中心”)工作人员见证下,重庆市渝北区双双面条加工坊(后文简称“双双面条”)诉重庆市渝北区尚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后文简称“尚村农业”)商标侵权一案双方企业负责人当面握手言和,现场签订调解协议,并向协同保护中心赠送一面“保护知识产权,护航企业发展”锦旗。
此举标志着双方历时数月的知识产权纠纷得到圆满解决。该案是协同保护中心调解的川渝高竹新区首例知识产权纠纷。
日前,渝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相关负责人投诉,双双面条称位于渝北区大湾镇的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制作销售面粉、面条、挂面等产品外包装上使用“茨竹”商标,侵犯其注册的“茨竹农村面”和“茨竹”商标权。
接到相关投诉后,协同保护中心立即展开调查,了解基本事实后,召集当事人双方现场调解。
然而双方各执一词,调解过程并不顺利,双方在是否构成恶意攀附、是否构成恶意抢注商标上存在争议。
投诉方双双面条认为,该企业自 2009年开始从事面条生产业务以来,一直使用“茨竹农村面”作为其商标,2022年成功注册第30类“茨竹”、“茨竹农村面”、“农村面”等商标。
双双面条认为其在茨竹从事面条生产加工业务14年,在茨竹镇及周边乡镇小有名气,尚村农业在其包装上显著使用“茨竹土面”而缩小自身申请的“尚村百合谷”商标,有恶意攀附他人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嫌疑。
然而,被投诉方尚村农业并不这样认为。尚村农业称,其生产经营地在渝北区大湾镇,追究其历史渊源,现在的大湾镇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属于茨竹区公所管辖范围。尚村农业自2018开始使用“茨竹土面”,对方尚未注册商标,属于正当使用商标的行为。
然而,双双面条于2022年注册“茨竹”二字后,意图禁止尚村农业继续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尚村农业认为双双面条有抢注商标的嫌疑。
协同保护中心工作人员认为,按照“茨竹”二字使用的先后顺序看,双双面条并不存在恶意抢注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行为。“茨竹”作为乡镇一级行政区划,被双双面条注册成为商标,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双双面条注册“茨竹”商标之前,尚村农业就已经开始使用“茨竹土面”标志,该情形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优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基于此,在充分考虑双方利益诉求的同时,本着尽量减少对当事人损失努力方向,协同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多次上门与双方沟通,并向双方宣讲相关法律法规,消除双方隔阂,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双方达成协议:
一是尚村农业现余包装纸40万张,在2023年12月31日前使用完毕。
二是尚村农业在其商品外包装上添加区别标识,即将自身注册商标“尚村百合谷”商标放大、“茨竹”二字缩小并备案。当事人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据悉,协同保护中心是渝北区市场监管、司法部门与四川省广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司法部门联合打造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协同保护平台。
渝北区作为知识产权大区,现有商标注册量达9.1万余件,其中农产品商标10314件,粮油业商标4887件。渝北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广大企业经营者品牌保护意识和品牌保护能力不断增强,借助人民调解的力量,促使双方当事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前达成和解,能有效减少当事人双方人力和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