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升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4月24日起,清远中院将连续发布涉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涵盖侵害商标权、侵害著作权、假冒注册商标等内容,建设亲知识产权型法院,打造粤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地,为清远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司法服务和保障。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案发前,陈某龙在深圳福田某出租屋中,通过将爆屏的华为、荣耀坏旧手机的部分配件和非华为、荣耀品牌的零配件组合成翻新机,连同假冒华为、荣耀品牌的充电器、耳机一起放置在华为、荣耀品牌的包装盒内,在其拼多多网店上,宣称是华为、荣耀正品全新手机贩卖给他人,非法获利约25万元。公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陈某龙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清城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陈某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陈某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积极清退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陈某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性标识,具有可识别性和专有性。随着商标商业价值的日益凸显,商标侵权行为在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假冒华为、荣耀品牌的充电器、耳机进行出售,消费者在收到被告人发出的商品时,发现品牌没错,包装真假难以分辨,但里面商品的质量却有天壤之别,被告人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本案是运用刑事制裁制度打击假冒注册商标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通过依法严惩侵犯注册商标犯罪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知识产权法治环境。
通讯员 | 黄慧航
编辑 | 罗雯婕
原标题:《知识产权宣传周 | 陈某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