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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查处商标代理机构第一案 严厉打击恶意商标抢注行为

发布时间:2023/1/18 17:21:47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浏览次数:315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查处的首例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案,该案也是四川省商标代理机构提起行政诉讼第一案。

2020年2月27日,四川中天诚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受四川墨之海溢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百老潭”“土老洞歪嘴郎”“古泉洞歪嘴郎”等12件商标注册,这些商标覆盖了第33、35类等类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受理后,按程序将“百老潭”商标予以公示,四川古蔺仙潭酒厂有限公司就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申请“百老潭”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国家商标局经审查后,于2021年7月5日作出第44255714号、第44258011号“百老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20年7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了当事人代理的土老洞歪嘴郎、古泉洞歪嘴郎、潭泉酒、小歪嘴、老泸潭商标注册申请,宣告无效;驳回原因是以上商标与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泸州古泉洞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相关“郎”“古泉洞”等相关商标构成近似。

该商标代理机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相关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况下,还接受其委托,在同一天,批量性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12个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模仿泸州本地两家知名酒企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驰名商标,损害了泸州本地“潭酒”和“郎酒”两家酒企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该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的规定和《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2022年7月20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法人代表肖XX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2022年8月31日向江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的泸市监处罚(202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12月12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诉讼案件进行了提级审理,本诉讼案件当庭宣判原告败诉,并驳回原告四川中天诚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系四级法院审级职能改革启动后,泸州中院首例依职权提级管辖的案件。部分人大代表、部分商标机构负责人、酒企代表以及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等10余人旁听了庭审。(来源:泸州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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