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赵黎敏 周相杜
随着城市生活节奏的加快,肩颈放松、按摩足疗成为的常见休闲方式,行业快速发展亦出现了仿冒假冒的乱象。近日,重庆市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宣判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富侨公司”)与被告家贵富侨足浴有限公司(简称“家贵富侨”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认定家贵富侨公司许可他人在足浴行业使用1967348号注册商标以及“富侨”“家贵富侨”“重庆富侨·贵足道”“重庆富侨”等单独或含有“富侨”字样的商标之行为构成侵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富侨公司200万元。 原告富侨公司经第1967348号商标权利人合法授权,有权使用该商标并就相应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被告家贵富侨公司曾于2004年获得该商标权利人许可无偿使用涉案商标,后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特许他人在足浴保健项目上使用涉案商标或含有“富侨”字样,在全国各地开展相应特许加盟业务并收取许可使用费(或品牌使用费)。 富侨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富侨品牌假冒行为,已在全国各地法院相继起诉。由于富侨品牌在足浴行业本身享有较高知名度,加之家贵富侨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授权加盟行为涉及全国各地,牵涉金额多,影响范围大,故该案判决受到业界较大关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曾于2004年获得原商标注册人许可无偿使用涉案商标,但无证据显示其获得商标权利人许可能够授权他人使用涉案商标。被告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商标以及“富侨”“家贵富侨”“重庆富侨·贵足道”“重庆富侨”等单独或含有“富侨”字样的文字标识,系属于在相同类别服务上使用近似标识且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侵权情形。基于原告举示的多份特许加盟合同、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通过前述许可加盟的方式收取的加盟费早已超出原告诉请金额,故对原告请求200万元赔偿全额支持。 该案主审法官知识产权审判庭樊雯龑副庭长郑重提醒:商标日益成为企业重要无形资产,利用商标、字号等标识开展特许加盟亦系商标使用行为。企业在进行对外许可及获取授权时,应当严格把握权利来源,着重审查授权的性质、范围、期限、种类、是否可转授权等核心条款。商标权利人可通过制作规范许可合同样本、建立权利管理制度等方式提升维权效率;被许可人应当诚信经营、如实履约、积极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特许经营者加盟之前应当合理审查商标权利情况、做好风险调查,避免盲目跟风投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