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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梁换柱造假酒 假冒注册商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0/10/19 17:12:37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次数:463

中国法院网讯(喻建婷)知名品牌深受消费者欢迎,一些不法之徒利益熏心,竟打起了假冒注册商标制造假酒的主意。日前,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高某伙同涂美某、涂某某(均已判刑),从某物流刘某处拖运酒包装盒和空酒瓶等货物,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用低档白酒制作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天之蓝、梦之蓝、海之蓝等高档白酒后,销售至红谷滩新区多个烟酒茶商行。其中,高某负责购买原材料以及销售假冒白酒,涂美某和涂某某负责生产和运输假冒白酒。

  2019年1月22日,侦查机关在上述烟酒茶商行,扣押了从高某处购买的假冒贵州茅台、五粮液、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白酒。高某得知后,于2019年1月29日请求秦某某介绍胡某驾驶车辆为其拖运假冒货物去余干县,后胡某按侦查机关要求将车辆行驶至指定地点。侦查机关还扣押了空酒瓶、防伪标、SK封口机、压瓶机、角向磨光机等物品。前述被扣押的假冒白酒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3万余元。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高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未经商标专用权所有人许可,伙同同案人,假冒他人五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5.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审理期间,高某主动预缴了罚金,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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