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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中国云铜:十余年“云铜”商标之争,新商标法下重新审视

发布时间:2020/6/20 17:16:09 来源:手机凤凰网 浏览次数:398

香港注册的“中字头”企业中国云铜(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云铜”)、美国奥洛海集团公司(下称“美国奥洛海”)、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云瑞之祥”)三方,从去年开始自导自演的一场商标转让“内部戏码”引发外界关注。这三家企业的背后,隐藏着一群共同的股东。

三家频繁转手的核心——“云铜”商标,实际上自申请注册以来便纠纷频起。部分“云铜”商标的最早注册者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云南铜业”,000878)及其母公司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云南铜业集团”)和云瑞之祥之间在2008年商标申请注册之后开展争夺战。

对前身为1958年成立的原云南冶炼厂的云南铜业来说,尽管对“云铜”字号使用在先,然而其此前注册的8个大类的“云铜”商标于2016年、2017年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等原因陆续被撤销。上市公司就中国云铜从美国公司天价买商标事件发布的澄清公告则提到,公司主产品阴极铜、黄金和白银所使用注册商标实际上均为 “铁峰”牌。

而云瑞之祥和中国云铜尽管手握大批“云铜”商标,数十年来一直坚称“对方侵权”,但其展示给外界的形象则是“碰瓷央企”、“恶意抢注在先使用商标”。

这场外界看来复杂复杂的商标争夺战,放在最新的修改的《商标法》下重新审视情况会如何?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9年6月2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相关问题解读中提到:在囤积注册行为的规制方面,法律中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直接的、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条款,导致实际操作中打击力度不够。本次修改是从源头上制止恶意申请注册行为,使商标申请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这次修改将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

北京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www.thepaper.cn)采访时表示,一家像云瑞之祥这样的文化传播公司大批量注册和自己主营业务无关的商标,在新《商标法》下,“这种行为完全可以认为是恶意抢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先注册他人具有影响的品牌。”他同时认为,作为一家历史悠久、对“云铜”字号在先使用的企业,云南铜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非常失败。”

云南铜业巨头在当地遭遇另一家“云铜”

2008年1月21日,云南云瑞之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云瑞之祥”)在昆明市五华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最早股东为朱斌、李玉湘、叶芮均,分别认缴出资额5万元、5万元、90万元。目前,该公司股东为叶芮均、徐睿景和李玉湘,分别占股75%、15%、10%,法定代表人为徐睿景。

云瑞之祥的成立,给云南当地铜业巨头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云铜集团”)及旗下上市公司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云南铜业”,000878)带来了长达十余年的司法纠纷。云南铜业前身为1958年成立的原云南冶炼厂,于1998年5月在深交所上市,是国内有色金属央企中铝集团铜产业唯一上市公司和核心平台。

在云瑞之祥注册“云铜”商标之前,对于外界来说,“云铜”指代的就是云铜集团或者云南铜业。云南省政府在2008年出台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标战略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也明确,“要下大力气重点培育、扶持和创建中国驰名商标,有色金属产业中的‘云铜’在内的一批商标被认为已基本具备了中国驰名商标的条件,应作为云南省申报和创建中国驰名商标的第一梯队”。

然而,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尽管被当地政府认为具备了中国驰名商标的条件,但实际上直到2008年1月16日,云南铜业才开始申请了8类商标权的注册。现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NCL)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商品为1-34类,服务为35-45类。云铜铜业当时申请的是1类、6类、7类、14类、36类、39类、40类、42类中的部分商品/服务。

和云南铜业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成立不久的云瑞之祥即开始注册大量“云铜“商标”。截至2008年9月,云瑞之祥已经申请了全部45个大类的 “云铜”商标注册。

上述律师对澎湃新闻记者(www.thepaper.cn)表示,“商标保护是按类别和群组,比如第25类中服装、鞋、帽子、袜都不一样,申请人就可以在第25类上按群组去保护。”该律师同时提到,有些大型企业或实力较强的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往往45个大类全部申请注册,“此前一些企业采取这种全类别注册方式,就很大程度上堵住他人恶意抢注的机会。”

他认为,云南铜业作为一家历史悠久的企业有在先使用优势,但看起来并不积极作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其实非常失败。”

十余年商标之争,云南省工商局也被告上法庭

2008年的这波申请注册,带来了此后长达十余年的诉讼。

2009年国家工商局对“云铜”商标注册进行公告时,云南铜业和云瑞之祥即均对对方申请商标进行了全面异议。

其中,双方诉讼中较为典型且在云南引发轰动的一桩是2018年中国云铜将云南省行政管理局告上了法庭,云南铜业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事件起源于2015年4月,中国云铜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撤销云铜股份“云铜”第40类商标,原因系云铜股份连续3年不适用该商标。国家商标局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了撤销该商标的决定。云铜股份随后申请复审,但最终仍于2017年3月27日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公告撤销该商标。

不过,在此期间,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1月12日在官网发布,云南铜业的“云铜”第40类商标为著名商标的初审认定公示。2016年3月,云南铜业“云铜”商标首次获评云南省著名商标,同时续展为昆明市知名商标(此前2012年已认定)。

据云铜集团彼时对外发布的消息,2015年5月,云南铜业法律部积极准备材料,在云铜股份冶炼加工总厂、营销分公司、财务部、检验分析中心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向昆明市高新区工商局申请“云铜”商标为云南省著名商标。经过区、市、省级工商行政部门的层层评选,云南铜业的“云铜”商标最终获评。

中国云铜称,其随后两次书面向云南省工商局提出异议,但未得到答复。因此,中国云铜将云南省工商局告上法庭,同时也将云铜股份列为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判定行政不作为成立,同时判令云南省工商局撤销该认定。

2018年7月,上述案件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云南省工商局的代理人认为,本案为行政诉讼,但首先中国云铜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在该行政行为中,原告并非行政相对人,而且原告也并无任何证据证明,该行为已经或可能会对其产生影响,因此原告也并非利害关系人。

另外,云南省工商局依照相关办法规定,认定云铜股份的第40类“云铜”商标为“云南省著名商标”,该行政行为合法,程序合法。而且云南省工商局已经对原告中国云铜提出的异议进行了调查审核,确实履行了法定职责。中国云铜以云铜股份连续3年不使用“云铜”第40类商标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撤销商标的申请。但该案目前仍在诉讼中,被申请商标在作出最终撤销决定前,该商标依然是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因此,原告中国云铜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2017年3月正式公告撤销该商标后,又在当年6月发布了无效公告,原因系该商标已进入司法应诉阶段,撤销复审裁定尚未生效。

同时,云南省工商局的代理人认为,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6个月,但中国云铜在公示“云南省著名商标”后1年多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云铜股份的代理人则表示,“自2008年起,中国云铜和该公司股东的另一家公司云瑞之祥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疯狂全类别通过抢注‘云铜’商标,并在报刊、互联网上大肆宣扬叫卖,还在香港注册了含有‘云铜集团’字号的企业”,据云铜股份了解,香港云铜股东现在仍在北京等地大量注册含有“云铜”的企业,“目的就是要云铜股份和云铜集团向其购买‘云铜’商标,以获取高额收入”,而云瑞之祥公司事实上是一家做茶叶的公司。“对方公司实际上是恶意抢注商标,而且想以此牟利。”

一方拥有商标,另一方在先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多年商标权之后,云南铜业此前在2008年1月注册的8类“云铜”商标中,6类已经被撤销。中国商标局信息显示,目前仅剩第14类和第40类在撤销后因进入司法应诉阶段而暂时撤销无效。

云南铜业的主产品阴极铜、黄金和白银所使用注册商标实际上也均为 “铁峰”牌。

而中国云铜和云瑞之祥在起诉“云铜”商标被侵权时也并没有取得全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73民终2219号显示,云瑞之祥与云南铜业集团和百度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取上诉。

云瑞之祥称公司拥有所主张的45件“云铜”商标的所有权,而云南铜业集团则没有任何一项合法的“云铜”知识产权。

云瑞之祥主张的百度公司、云南铜业公司侵权行为为:第一,云南铜业集团在商业经营活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机构建筑物等处将“云铜”作为企业简称、字号使用,造成其经营困难,构成对其45个商标权的侵害,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同时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第二,云南铜业集团使用“云铜”在百度网中进行推广,使得与其相关的搜索结果排在云瑞之祥公司之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百度公司对云南铜业公司在百度网中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终认为,由查明事实可知,在云瑞之祥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之前,云南铜业集团已经广泛使用“云铜”“云铜集团”,在案证据如多家媒体的采访报道等亦均使用了“云铜”指代云南铜业公司。结合云南铜业集团多年以来的经营情况、云瑞之祥对诉争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一审法院认定云南铜业集团的行为未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之情形,并无不当。另外,各方均确认涉案搜索结果属于自然搜索结果,且并无证据证明云南铜业集团、百度公司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法院据此对云瑞之祥公司相关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亦无不妥。

法院最终驳回云瑞之祥请求,且由云瑞之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打官司打到幼儿园

另外还有(2018)最高法民申3122号文书显示,云瑞之祥因与昆明市五华区云铜幼儿园(下称“云铜幼儿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云铜幼儿园于2009年1月12日登记成立,其前身是云冶幼儿园,系云南冶炼厂下属幼儿园。因云南冶炼厂破产重组为云南云铜锌业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云铜幼儿园在内的云冶社区内的学校、幼儿园等机构,单位名称中的字号均相应更改为“云铜”。

云瑞之祥提出主要理由是:

第一,在云瑞之祥 “云铜”商标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云铜幼儿园仍将“云铜”注册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字号,且云铜幼儿园与云瑞之祥公司成立的“昆明市云铜幼儿艺术培训中心”在同一辖区,同为幼儿教育培训机构,引起社会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了云瑞之祥公司的合法商誉;

第二,云铜幼儿园在经营场所大楼外部楼顶公开悬挂“云铜幼儿园”招牌,并在互联网上以“云铜幼儿园”为名发布商业招生广告,属于突出使用;

第三,云铜幼儿园涉嫌犯罪,其非法利用国有资产,以非法承包方式成立民办非营利单位,进行非法商业经营获取暴利,应当移交相关部门给予刑事制裁。

最高法最终认为:

第一,使用中,云铜幼儿园均是将“云铜”与“幼儿园”文字同时使用,属于用于表明单位名称的正常使用方式,没有单独或以其他方式突出使用“云铜”字样,不构成突出使用“云铜”字号的情形。

第二,云瑞之祥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教育服务类别上对涉案注册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尤其是在与云铜幼儿园经营的幼儿教育类别上进行了实际使用。且相关公众较容易区分开办幼儿园与幼儿艺术培训之间的不同,不致引起相关公众对二者的服务产生混淆误认。

第三,云铜幼儿园登记使用“云铜”为其单位字号,与所属企业破产重组后变更了企业名称直接相关,存在相应历史渊源,具有正当、合理理由。且云铜幼儿园登记注册时,涉案商标尚未获得注册核准,亦未通过云瑞之祥公司的使用积累较高商誉,因此,云铜幼儿园亦不存在攀附涉案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

最终,最高法驳回云瑞之祥再审申请。

新修订《商标法》:从源头上制止恶意申请注册行为

围绕着“云铜”商标权之争,云南铜业一直主张云瑞之祥恶意抢注,但法院判决并不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2437号文书显示,云南铜业集团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案涉及事件为,2008年7月25日,云瑞之祥提出第6861305号“云铜”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3类“纱、线”等商品上。在法定期限内,云南铜业集团向商标局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2012年6月26日,商标局作出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云南铜业集团不服上述裁定,于2012年8月20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主要理由是:“云铜”为云南铜业公司字号,经云南铜业公司长期使用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注册损害云南铜业公司在先商号权,违反了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云铜”为云南铜业集团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云南铜业集团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但云瑞之祥认为,公司自2005年起使用“云铜”商标、商号,是国内唯一一家生产并销售“云铜”商品的公司,“云铜”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认为“云南铜业公司属于恶意异议行为”。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云铜”作为云南铜业集团的商标和企业名称简称经过使用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但是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纱、线等商品与云南铜业集团的商标和商号知名的金属冶炼行业相差较远,云南铜业集团亦未提交其商标和商号在纱、线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云南铜业集团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对此不予支持。

对于类似这样的结果,上述律师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此前市场上囤积商标的行为并不少见,“一方面此前商标法标准并不严格,另外在先使用的一方自己应该积极应对,需要有从基层法院打到最高法院的坚定态度。”

北京海淀法院网在2019年6月曾就云瑞之祥起诉云南铜业集团及百度发表过案例评析,法官释法中写道:因我国商标法实行商标注册制度,商标一经注册即享有权利,故近年来亦出现了通过抢注他人使用在先的商标并主张商标权的现象。在审理侵害商标权案件的过程中,海淀法院一方面继续加强商标权的司法保护,依法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另一方面,正确理解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妥善处理个案纠纷。

评析中提到,加大对商标的保护并不等于“一刀切”地机械保护,鉴于恶意抢注商标并进行恶意诉讼的现象日渐凸显,在审理侵害商标权纠纷的过程中,加大甄别力度,结合个案情况综合判断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尤其是充分考虑双方对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与诉争商标的关联关系、成立时间和经营范围等因素,正确适用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投机行为依法被排除在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律师提到,2019年开始修正的新《商标法》其主要目的就是打击恶意抢注,他认为,“按照现在的标准,云瑞之祥当年的很多商标是注册不下来的。”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9年6月2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其中在第四条新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第六十八条新增,“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此外,在规制恶意注册行为时,还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

商标法修改相关问题解读中提到,在囤积注册行为的规制方面,法律中仅有原则性规定,缺乏直接的、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条款,导致实际操作中打击力度不够。本次修改是从源头上制止恶意申请注册行为,使商标申请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

解读中提到,本次修改使得《商标法》首先在审查阶段予以适用,实现打击恶意注册的关口前移,并将其作为提出异议和请求宣告无效的事由,直接适用于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中。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律师还提醒,第一,鉴于此次商标知识产权交易金额如此庞大,应考虑交易真实性以及商标价值真实性问题,不排除虚假交易或者交易价值虚高;第二,这批商标此前由中国境内公司转让到美国公司,再由美国公司转让到中国香港公司,交易涉及到美国主体、中国香港主体、中国境内主体,这里还存在外汇监管问题;第三,还需要关注国际税收问题。

此外,前述律师还强调,中国云铜在其公司官网向社会发布信息也要承担信息真实性的法律后果,“即使不是上市公司,也不能随意发布信息。”他表示,“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司法》和《商标法》里都有确认,在最新通过的《民法典》里进一步确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如果公司还存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情况的话,还需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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