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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向参议院提交《2006年专利改革法案》

发布时间:2006/8/31 9:58:21 来源:驻美使馆经商参处 浏览次数:312
      2006年8月3日,美国参议院知识产权小组委员会主席奥林.海什和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资深委员帕克里奇.里希联合向参议院提交《2006年专利改革法案》(法案号S.3818)。海什提交的法案与已经过多次讨论的“众议院专利改革法案”(即《2005年专利改革法案》,法案号H.R.2795)相比,除未提议取消“最佳模式”要求外,还存在一些重要区别。其主要内容如下: 
      采用“先申请制”,并重新定义“现有技术”;允许由代理人提交专利申请。 
      限制故意侵权3倍赔偿金的适用范围;将按赔偿金计算的“分摊”原则(apportionment,即法院在计算侵权赔偿金时,只能基于与涉案专利“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特征有关的部分,而不是产品的整体;要求法院判决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 
      扩大在先使用权。 
      所有申请均适用18个月公开的原则。 
      设立新的授权后异议程序,允许异议者于专利授权后12个月,即“第一窗口期”内提出异议(“众院法案”提议为9个月);特殊情况下(如相关权利将/或有可能对请求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害),可于授权后任何时间提出异议,即“第二窗口期”;修改现有专利复议规定。 
      修改有关专利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允许就专利权利要求结构问题提起中间申诉(interlocutory appeal)。 
      给予USPTO独立的法律制定权。 
      参议院的《2006年专利改革法案》历经两年的讨论和听证,一经出台即受到商业软件联盟、信息技术产业委员会、苹果、戴尔和英特尔等知名科技企业和贸易组织的支持。 
      然而,势单力薄的中小企业和独立发明人则对其予以抨击,声称此案的一些建议(如大多数国家适用的“先申请制”)过于偏向财力雄厚的大企业集团。此外,开源集团亦对“先申请制”提出异议,认为仅在无法确定先发明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先申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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