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茂名中级法院一审判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赔偿汕头康王100万元。然而,对于这两家都拥有注册商标“康王”、而该商标都曾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来说,这个判决只是他们最新的阶段性结果,他们之间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目前仍没有结束。汕头康王茂名胜诉
据称2006年7月,汕头康王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下称汕头康王)发现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云南滇虹)和昆明滇虹药业有限公司(下称昆明滇虹)生产和销售的“康王”洗发液和护发素在茂名市某百货出售,结合昆明滇虹一段时间来针对汕头 康王产品的一系列行为,汕头康王进行取证后向茂名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并赔礼道歉,向汕头康王赔偿损失1千多万元。
据了解,云南滇虹和昆明滇虹是两家主要从事药品生产的企业,它们持有许可使用的第1130744号“康王”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第五类:中药、西药、中药制剂、西药制剂,此外还拥有在第三类的“滇虹康王”注册商标,但未获得第三类商品的“康王”注册商标。
汕头康王的“康王”商标1998年获注,注册号为1172124,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三类:香皂、牙膏,2003年该公司又相继在第三类获得3125775、3125776号康王注册商标。据此,茂名中级法院认定昆明滇虹已对汕头康王构成侵权,一审判决昆明滇虹公司停止侵权,停止生产、销售含有“康王”字样标识的洗发露、护发素包装物,销毁相关物品和商品,停发“康王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广告,在全国性媒体向汕头康王公司赔礼道歉并向汕头康王赔偿损失100万元。两“康王”均获“驰名”
原潮阳市柯士达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1998年注册的第1172124号“康王KANGWANG及图”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三类:牙膏、肥皂。主要生产和销售牙膏、洗发护发、护肤类日化产品的汕头康王公司于2002年受让了“康王”商标,并于2003年在第三类商品上先后取得第3125775号“Kanwan”及第3125776号“康王 Kanwan”商标注册。该公司生产的洗发水、沐浴液、护发素等产品在数年间已覆盖国内大部分城市和地区。
云南滇虹公司和昆明滇虹公司成立于1993年。1997年,云南滇虹公司获得了“康王”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为第五类:中药、西药、中药制剂、西药制剂,2003年云南滇虹将该商标许可给昆明滇虹公司使用。
随着汕头康王的产品走向全国,云南滇虹公司和昆明滇虹公司认为对方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于是在湖南荆州等国内各地向工商部门申请查处汕头康王产品,还向湖南卫视和央视等单位发信函,以汕头康王涉嫌侵权为由要求停播其广告。在滇虹公司推出“康王草本去屑洗发露”后,汕头康王也以对方涉嫌侵权向相关部门投诉。纠纷从行政部门发展到司法部门,先后在昆明中级法院、宣城中级法院、北京第一中级法院、海口中级法院等机关诉讼,昆明滇虹公司的“康王”和汕头康王的“康王”先后被昆明中级法院和宣城中级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全国“康王”近50家
按《商标法》的规定,获驰名商标的商品,可获得跨行业的专用权保护,滇虹公司获得驰名商标的时间略早于汕头康王,是不是汕头康王应为之让位呢?茂名中级法院的判决认为,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一个地方法院的判决不能约束非隶属关系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当事双方对驰名商标认定有异议的,法院应重新审查。因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昆明滇虹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法院不认为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因此不能获得跨行业保护。有关法律界人士说,经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只属个案认定,在那个地方认定就在那个地方有效,该认定无普遍性约束力。
此外,据有关资料显示,国内获得过“康王”注册商标的,其实并不止云南滇虹、昆明滇虹和汕头康王等企业,截止2005年,全国共有34家企业和个人在26个类别上注册了47个“康王”商标,有12家获得“康王”商标的企业还以康王为名称。而汕头康王和昆明滇虹因商标问题在各地的诉讼,除海口中级法院二审判汕头康王胜诉外,其余不少都已进入二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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